公告本校學位證書及畢業證明書作業與價格調整相關事宜。

因應本校學位證書中英文版本合併作業,自114 年9 月1 日起,學位證書(含證明書)版面及申請方式將有調整,詳如下列說明。
 

一、文件格式與領取規定調整
1.中文畢業證明書補發(遺失或毀損):
114 年9 月1 日起,遺失申請補發之中文畢業證明書均為中英文合併版本。申請前務必確認提供之英文姓名與護照英文姓名一致(含大小寫與標點符號),避免日後使用產生問題。
2.英文畢業證明書申請
113 學年度(含)前畢業且已領取中文學位證書者,仍可申請英文畢業證明書。英文畢業證明書需以學位證書為依據,不可單獨申請。
3.更名之處理︰
113 學年度(含)前畢業者:仍可於原證書上辦理更名加註。
114 學年度起領取中英文合併學位證書者:更名時須申請中英文合併版本之畢業證明書,不再受理原證書更名加註(舊制直接套印新姓名後蓋校印的方式將不再適用)。

 

二、價格調整(自114 年9 月1 日起生效)
因應防偽加工需求及材料成本上漲(含墨水、碳粉、防偽紙張),並新增影本浮水印印製工序以防止偽造,工本費調整為正本每份 200 元,影本每份 10 元,急件價格為雙倍。

 

三、新制證書上路前過渡期間注意事項:
1.114 年9 月12 日前已符合畢業資格者(大學部含輔系、雙主修及交換生):為現行版本之中文學位證書,除輔系雙主修約需2 工作日另行製作外,證書皆已預先印製,可即時領取。已符合畢業資格者證書即為現行中文版本,無論領取與否皆不會重新印製。
2.114 年10 月1 日起符合畢業資格者:
完成1141 學期註冊並到校辦理紙本離校,可於完成後2 個工作天領取中英文合版學位證書。
※請注意:雖可於10 月領取學位證書,但仍視同延畢一學期。已延畢四年且無休學紀錄者,須於114 年9 月12 日前符合畢業資格並完成離校,否則將因修業年限屆滿而退學。
※碩、博士班於114 年8 月15 日至114 年8 月28 日繳交論文並完成紙本離校者,仍領取現行版本中文學位證書。

 

四、其他事項
1.畢業證明書與學位證書效力相同,僅遺失或毀損時方可補發,一經補發,原證書字號即作廢,並會於證明書上註明遺失。
2.114 年9 月13 日至114 年9 月30 日為證書證號盤點時間,暫停受理離校申請。
3.本公告內容如有未盡事宜,將隨時補充修正並另行公告,或請參考教務組網頁常見問題。
4.本校現行版中文學位證書請見教務組網頁常見問題;中英文合併版本學位證書樣張請見公告附件。